成都市青白江区华严小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名与地址】 本校全称为成都市青白江区华严小学校(简称为华严小学),英文表述为Chengdu Qingbaijiang Huayan Primary School,住所地址为成都市青白江区华严镇教育街228号。
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 本校由成都市青白江区教育局举办,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本校是一所实施 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核定办学规模为34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办学理念和育人目标】
办学理念:华而有实,严以济慈。
育人目标:培养心量广大、敢于担当、生命和乐的现代小学生。
办学特色:国学经典诵读。
第五条【校训、校徽】
校训:弘毅和乐
校徽:
建校日:1941年2月11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六条【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校长、副校长的聘用(任命)原则上由上级主管部门部门聘任。
第七条【校长职权】 校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2、人事权。校长有权按干部管理文件精神,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对教职工进行聘任、分工和管理,有权决定调入教师和本学区教师的合理调配。
3、财务审批权。学校财务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重大基建维修、添置项目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或教代会通过再报请主管部门批准,有对学校经费的科学合理使用权。有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等专项经费的合理分配权。
4、教育教学工作的决定权、指挥权、管理权。校长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依法治校。
5、行使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其它权限。
第八条【学校重要事项决策】 学校发展规划、招生(入学)方案等重大问题由行政会决策,决策程序为:
由行政会提出方案,经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再由行政会交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党团组织】 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应积极发挥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工作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1、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教育广大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支持他们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和引导教代会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充分发挥教代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3、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讨论校长对中层干部人选的任免,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4、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讨论研究学校规划,学年学期工作计划,重大制度方案,重要工作和人事安排,参与决策,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5、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6、做好积极分子入党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壮大党组织。
7、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8、充分发挥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一条【内设机构】 学校设置行政办公室、课程与教学处、德育处、安全办公室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分别为:
行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宣传、会务、评优选先、档案室管理等工作。
课程与教学处:负责课程落实、教育科研及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德育处:负责学校德育管理和少先队工作。
安全办公室:负责学校安全、法制等相关工作。
总务处:负责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
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机制为民主推荐、公开竞聘、学校聘任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的程序为:
由相关部门提议,交由教代会审议通过,再由学校行政会宣布实施。
第十三条【教育教学】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二)实行班级(或走班等)授课制。
(三)学校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校本课程作为对国家课程的有效补充,应坚持以学生为本、以实践为本、以实际为本、彰显学校特色的原则。
第十四条【校务公开】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事项。
1、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2、学校管理重大决策。
3、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考核培训、职位晋升、奖励处罚、评优选先、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4、学校上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本年度工作目标。
5、学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6、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7、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8、领导干部廉洁从业重大事项。
9、要求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及主管总部要求对外公开的事项。
11、学校收费及招生事项。
(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
1、各责任部门制定校务公开计划。
2、各责任部门提出公开申请。
3、部门主管对公开内容进行审核。
4、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5、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
6、实施公开。
7、反馈意见处理。
8、事务公开整改。
9、公开资料存档。
第十五条【纠纷解决机制】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六条【办学监督】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届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七条【学生入学】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十八条【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5.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学籍管理】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一条【学生评价】学校依照办学理念及育人目标,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资助】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奖学、助学,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组成】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四【教师聘用】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
学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权利】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1、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3、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
4、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6、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义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1、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
2、教师应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
3、教师应履行“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4、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5、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6、教师应当履行“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待遇】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二十九条【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条【家长委员会】 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一条【社区参与】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二条【家长学校】 学校建立家长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交流、分享教育理念、教育方法。发挥家长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三条【对外合作交流】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经费来源】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全额拨款。
第三十五条【资产管理】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财务管理】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程序为:
1、确定议题。由学校主要领导根据分管领导、学校各科室的建议,确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议题。
2、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包括事先调研、讨论、论证和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等资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和人员提前准备。
3、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通知参会人员,并分发会议材料。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4、充分讨论。出席会议人数须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由学校主要领导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主持人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意见。
5、逐项表决。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应实行逐项表决。根据不同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6、作出决策。会议主持人参考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决策或将讨论情况报告上级领导机关,由上级领导机关决定。
7、形成纪要。会议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决定等。
8、会议纪律。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三十七条【学校收费管理】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法治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九条【章程修订程序】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行政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 区(县)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华严小学行政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公布实施】本章程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