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华严小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22-11-15



成都市青白江区华严小学校章程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的领导体制是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三条  本校全称为成都市青白江区华严小学校(简称为华严小学),住所地址为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街道教育街228号。

  第四条  本校由成都市青白江区教育局举办,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本校是一所实施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办学理念和育人目标

办学理念:养正致和    华彩未来

育人目标:培养中华文化的传薪人、超越自我的领跑者

校风:好学力行,和乐致远

教风:春风化雨,博学育华

学风:向下扎根,向上生长

办学特色: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第六条  校训、校徽、校歌

   校训:华而有实  严谨灵动

校徽:

建校日:1941年2月11日

校歌:



第一章 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九条 主要职责:学校党支部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党支部委员会,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党支部书记最后表态,形成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议。出席人员为党支部班子成员,不是党支部班子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可列席会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本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校长、副校长的聘用(任命)原则上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

  第十二条  校长在党支部领导下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对学校的重大议题进行讨论,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二)校长按干部管理文件精神,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对教职工进行聘任、分工和管理,组织研究决定调入教师和本校教师的合理调配。

(三)学校财务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重大基建维修、添置项目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报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报请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教师切身利益事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四)校长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依法治校。

(五)行使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其它权限。

  第十三条  学校发展规划、招生(入学)方案等重大问题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策,决策程序为:

  由主管部门提出议题,校长办公会讨论,报党支部委员会研究,由行政会交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行政办公室、课程与教学处、德育处、安全办公室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分别为:

   行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宣传、会务、评优选先、档案室管理等工作。

   课程与教学处:负责课程落实、教育科研及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德育处:负责学校德育管理和少先队工作。

   安全办公室:负责学校安全、法治等相关工作。

   总务处:负责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

  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机制为民主推荐、公开竞聘、学校聘任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的程序为:

  由相关部门提议,交由教代会审议通过,再由学校行政会宣布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二)实行班级(或走班等)授课制。

  (三)学校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校本课程作为对国家课程的有效补充,应坚持以学生为本、以实践为本、以实际为本、彰显学校特色的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事项。

  1. 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2. 学校管理重大决策。

   3. 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考核培训、职位晋升、奖励处罚、评优选先、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4. 学校上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本年度工作目标。

   5. 学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6. 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7. 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8. 领导干部廉洁从业重大事项。

   9. 要求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要求对外公开的事项。

   11. 学校收费及招生事项。

  (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

  1. 各责任部门制定校务公开计划。

   2. 各责任部门提出公开申请。

   3. 部门主管对公开内容进行审核。

   4.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5.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

   6. 实施公开。

   7. 反馈意见处理。

   8. 事务公开整改。

   9. 公开资料存档。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一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五)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照办学理念及育人目标,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奖学、助学,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

  学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二)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

(四)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五)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六)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

(二)教师应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

(三)教师应履行“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四)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五)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六)教师应当履行“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待遇,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家长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交流、分享教育理念、教育方法。发挥家长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全额拨款。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程序为:

(一)确定议题。由学校主要领导根据分管领导、学校各科室的建议,确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议题。

(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包括事先调研、讨论、论证和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等资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和人员提前准备。

(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通知参会人员,并分发会议材料。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四)充分讨论。校长召开并主持校长办公会,出席会议人数须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议题由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主持人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意见。

(五)逐项表决。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应实行逐项表决。根据不同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六)作出决策。学校党支部书记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会议人数须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对校长办公会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参考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决策或将讨论情况报告上级领导机关,由上级领导机关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决定等。

(八)会议纪律。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审定后,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华严小学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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